“被告厂子停产,预备外出,假如不是黄永忠队长等人采取反常规的灵活战术,后果不堪设想。感谢赫山法院千里迢迢到宁夏执行,我的案子终于有结果了。”这是当事人元樊训陶写给赫山法院的感谢信的内容。
1996年、1997年,为办水泥编织袋厂,蔡某向樊训陶累计借款29万多元,承诺2000年7月前全部还清。但蔡某仅在2001年还了2000元。多年来,樊训陶常年在外寻找蔡友璋的踪迹,分文未收。在万般无奈之下,樊训陶于2002年将蔡某诉至赫山区人民法院。
该案经法官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蔡某于2004年6月30日前共支付樊训陶20万元,其余债务樊训陶自愿放弃。但由于蔡某长期在外躲债,此案一直未能执行。
2007年12月下旬,樊训陶历尽千辛万苦,终于发现蔡某投巨资在宁夏中宁县办编织袋厂。在把握准确地点后,申请赫山法院派人到宁夏执行。为了及时执行此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赫山院执行局克服临近元旦放假、案多人少的困难,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执行方案,派出有外地办案经验的负责人执行人物。当天下午,法警大队副大队长黄永忠带领2名法警前往宁夏,经过实地调查和周密部署,在当地法院的协助配合下,依法采取措施,蔡某当即兑付执行款3万元,并由其亲友担保4万元,余款在2008年5月前全部付清。
樊训陶领到执行款后,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脸,表示要以特有的方式感谢赫山法院为民解难的举措,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吴胜钧 邓水利)
审 核:梁武 来 源: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