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赌场放高利贷获利,触犯刑法,日前,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犯罪共犯对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批准逮捕。
2006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为了非法弁取暴利,在赌博罪犯刘某某(已判刑)为首的活动在
南县"明山头镇一“砣子公司”放高利贷,以1万元每天收取200元利息的办法,向多名赌徒提供赌资,非法获暴利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据此,
南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作出上述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