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告〔2008〕2号
近期以来,由于冰雪灾后林内可燃物急剧增加,气温迅速回升,各地因烧田坎、烧土边、炼山整地等生产性用火导致森林火灾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止,在全县范围内严格实行森林防火管制,禁止在林内坟场、墓地烧香烛、纸钱和燃放鞭炮,禁止在林缘田内烧稻草、烧禾蔸、烧田坎、烧土边、烧火土灰和烧山整地,禁止在林区野外乱丢烟头火种,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