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叫刘冬芝,
安化"县江南镇亭子河村人。去年3月,我向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家住赫山区沧水铺镇的一名叫张克元的生意合伙人归还欠款6000元并胜诉了。在被告不履行还款的情况下,我又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法院相关人员却对我说:被告查无此人。对此答复,我无法理解:该案在判决前,法院曾组织我们双方实行过调解;法院给被告送达的传票上也有被告的亲笔签名;该案已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各项依据和结论都是法院的“审理查明”,为什么事后却是查无此人呢?这岂非拿法律当儿戏?刘冬芝
调查附记:
3月中旬,记者就此事来到了赫山区人民法院,该院负责人解释说,确实是因为被告的名字出现了问题阻碍了执行的顺利进行,法院一定重视此事,尽快保证执行到位。4月2日,刘冬芝给记者打来电话感谢说,她已从法院领到了6000元钱。本报记者 肖双喜 史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