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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 婚后出轨约定财产归属 起诉离婚判决依协议履行


2008-5-8    来源/作者:益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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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网讯 5月7日,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婚后出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家庭所有财产的归属的案件,依照协议的内容,南县"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刘莲与被告许年生离婚,共同财产2底2楼房屋1栋及砖瓦结构平房1间,其中第1楼楼梯间、第2楼房屋2间及砖瓦结构平房1间归被告所有,第1楼房屋2间、债权共计3.1万元、存款6600元归原告所有。

家住南县"南洲镇的刘莲与许年生1971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75年农历正月初8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先后生育2女,均已成人。从2002年起因刘莲一直帮女儿带小孩居住在女儿家,夫妻双方在语言上沟通较少,加之许年生有了第三者,造成夫妻关系不和,刘莲于2007年4月9日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4月27日在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第2条约定,许年生自愿在2007年底之前断绝与第三者的关系,如到时未断绝,家庭现有财产归刘莲所有(包括存款)。同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被告仍然未与第三者断绝关系,并于2008年与第三者一起过春节,故原告于2008年2月29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是事实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多次做被告调解工作未果,致使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共同财产本应共同分割,2007年4月27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自愿原则基础上被告承诺与第三者断绝关系,否则家庭现有财产归原告所有(包括存款)。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达成协议后被告仍未与第三者断绝关系,违反了调解协议的约定,故家庭现有财产应判决归原告刘莲所有,但在庭审结束后,原告表示将第2层房屋2间、砖瓦结构平房1间及第一层的楼梯间给被告,不予法律相悖,法院应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