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受案近2年,案情不清、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芦苇承包合同纠纷案,近日,沅江"法院通过引入庭外和解机制,顺利解决了此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效果。
2005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就苇山芦苇承包经营签订了正式合同,2006年9月,原告以经营期间发生巨额亏损,被告未依合同约定于第二年将苇山低价承包给原告经营,遂向沅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47万余元。该院受理后,查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点在于经营损失的真实性及2006年度被告是否继续享有苇山发包权问题。通过指导举证、委托鉴定、开庭审理、主持调解等过程,但由于一系列原因,鉴定工作被迫终结,而损失的数字也由于只有单方制作的账目形成的会计鉴定结论可信度并不高,不足以成为法院断案的依据,且作为调解工作的依据也都不充分。因此,案件事实模糊不清,也确实无法查清,此案一时陷入僵局。
敏锐的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注意到,原告要求比较简单,赔多赔少都行,主要是争一口气,而被告在双方共同做生意的朋友参与旁听审理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有一些让步。因此,承办法官征询双方意见,建议双方当事人采取在共同朋友参与下庭外和解此案,考虑到特殊性,并给予了当事人要求的120日庭外和解时间。2008年3月20日,经过多方努力,原、被告终于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16.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取得满意结果。案件了结后,承办法官曾开玩笑的问被告,法院主持调解时怎么就不肯让一点步,现在会有这么大的转变呢?而被告却回答到:"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有压力,承认什么都不好,怕给法官造成不好印象,对自己不利。而在朋友组织下进行的调解,各方知根知底,不能不顾事实,提过分要求,毕竟都在做这个生意,讲个好口碑。"
该案的圆满和解引起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当事人认为这种办案方式比较新颖公道,有利于案件处理。沅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情难以查清、当事人又有很大争议的案件时,积极寻求原被告双方可能调解结案的切入点,探索引入庭外和解等机制,穷尽一切调解手段,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且该类案件一般不需强制执行,可以最大程度的节约司法成本,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